四川乐山聂女士
王金龙律师、郭敏慧实习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年8月,乐山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国土资源所调查后认为当事人聂女士涉嫌违法用地,同日,对聂女士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下简称《责令书》)并向其送达,其中,《责令书》载明聂女士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立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上述行为,聂女士表示不服,故委托王金龙律师、郭敏慧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责令书。
原审法院在查明后,认为国土资源所为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下,以自己名义作出《责令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市国土局承担法律责任,且国土资源所在作出《责令书》之前,未事先告知该通知内容,应当予以撤销,最终判决撤销《责令书》。
国土局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王律师和郭律师在一审辩护理由的基础上,提出涉案行政行为不仅可诉,上诉人作出的《责令书》还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违法的情况。
经二审法院查明,首先确认了一审法院的查明事实,并认为聂女士与该案中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的《责令书》系过程性行为不可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且《责令书》中未载明聂女士的涉案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具体是多少,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再有,上诉人做出《责令书》时,涉案房屋早已修建完毕,不属于正在修建的违法建设,所以《责令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使用法律错误。最后,上诉人在作出《责令书》之前,未事先告知聂女士该通知的内容,未给予其陈述、申辩权,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综上所述,上诉人做出《责令书》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年11月7日作出()川11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原审判决撤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结果正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以下为判决书部分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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