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晋城市 >> 晋城市资讯 >> 正文 >> 正文

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来源:晋城市 时间:2020-10-16
福建白癜风医院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4292721.html

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

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释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破产法

自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晋城中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邦大酒店/债务人

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

管理人

被晋城中院指定担任晋邦大酒店联合管理人的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战略投资人

以最高价通过司法网络拍卖竞得晋邦大酒店%股权的重整投资人

工程款优先债权

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述的晋邦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施工单位就该工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符合《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所述的抵押权人就晋邦为其所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

职工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所述的晋邦公司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税收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的晋邦公司欠缴的税款

普通债权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的除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之外的债权

破产费用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所述的各项费用

共益债务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所述的各项债务

前言

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晋邦大酒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晋城中院”)提出了破产重整的申请。

年7月4日,晋城中院作出()晋05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年7月8日,晋城中院作出()晋05破1号决定书,指定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晋邦大酒店的联合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设立了企业接管与监管组、法律事务组、债权申报审查组等小组,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晋邦大酒店进行接管,通知有关机关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接管并代表进行有关诉讼,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并进行分类;对资产权属、营业价值进行确认、甄别,并对其经济价值进行必要的分析。

因晋邦大酒店名下A区酒店项目与B区酒店式公寓项目(晋邦公寓)均位于晋城市著名景点白马寺山脚下,环境独特、风景优美,酒店项目也已接近竣工可对外营业,晋邦公寓项目后续复工续建投入资金不多,复工续建后处置变现可能比按现状变现增幅大,投资效益好。

为尽快盘活闲置资产,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管理人依据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为使债权人能够分享晋邦公寓复工续建的增值利益,同时防止酒店资产因难以处置而大幅贬值的情况出现,特安排“分割处置”与一定条件下转为“资产整体处置”阶段二合一方案。据此,管理人针对性设计股权转让方案、战略投资人产生方案、重整经营方案、复工续建方案和债务清偿方案等具体清算式重整方案,制定出了晋邦大酒店《重整计划草案》。二合一方案是股权转让方案的两个阶段,管理人对二合一方案各阶段的实施和安排将作特别说明。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就本重整计划(草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并表决。

正文一、债务人基本情况(一)工商注册登记概况

晋邦大酒店于年01月16日经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H,法定代表人焦昆山,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马寺山杨庄村附近,经营范围为酒店前期筹建(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晋邦大酒店注册资本为万元,由山西博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万元,出资比例为50%;山西浩翔工贸有限公司投资万元,出资比例为30%;晋城市恩泰商贸有限公司投资万元,出资比例为20%。

(二)企业现状

晋邦大酒店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为酒店前期筹建,实际建设项目包括A区酒店项目和B区晋邦公寓项目。酒店项目处于停业状态,有留守人员负责安保、维护和后勤工作,稍作修缮即可恢复营业;晋邦公寓项目处于停工状态,根据山西科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投资估算书,后续复工续建总投资为.94万元。

二、重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一)清算式重整的定义

本重整计划(草案)所述的清算式重整,是指晋邦大酒店有必要且有可能快速盘活的酒店版块资产以股权处置的方式,同时对晋邦公寓由管理人进行复工续建,完工后进行变价处置,或在符合本计划特定条件下对晋邦大酒店整体财产均以股权方式处置,使得晋邦大酒店主体和营业事务均得以持续和继续,以股权处置和变价处置所得支付晋邦大酒店破产费用、清偿破产债权的重整方式。

(二)重整的必要性

1.重整有利于优化整合资源与债务人重生

晋邦大酒店破产原因系其注册金额低,投资成本大,受政治经济大环境影响长期高负债筹建且无经营收入所导致。但债务人晋邦大酒店酒店部分已总体建成且进行过试营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优化整合企业资产、业务范围和资本结构,可快速盘活酒店资产。

2.重整有利于响应债权人呼吁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针对案件现实情况可能存在的四种重整方案设计,管理人广泛征询并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征询结果,支持“分割处置”和“资产整体处置”两个方案表示支持意向的债权人较多,为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也为能够快速高效盘活资产,管理人特制定二合一的重整方案。

3.重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及加速盘活资产

重整比较于清算,可在减少财产的管理成本、处置税费的同时有效维护资产价值。执行“分割处置”,战略投资人有机会迅速恢复酒店经营,在婚嫁宴席和企事业单位会议接待潮的推动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最大化。通过在重整盘活酒店资产的同时,预留部分资金对晋邦公寓进行续建,再对工程款优先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进行全部或部分的预分配,晋邦公寓续建完成变价后再进行破产债权统一分配,既有效解决晋邦公寓复工续建资金难题,又快速化解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不良率,也切实提高了破产债权的清偿率。同时,如经市场检验出现酒店板块资产出现大幅贬值导致造成的损失大于复工续建的增值利益的情况,在确保财产升值的基础上进行“资产整体处置”,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能够更好更快地盘活资产。

(三)重整可行性

1.法院已经裁定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年初,债务人以其未正式投产经营,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涉诉案件大量不能执行为由,向晋城中院申请重整。年7月4日,晋城中院作出()晋05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晋邦大酒店”)的重整申请。

2.潜在战略投资人众多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鉴于晋邦大酒店资产现状,少数潜在战略投资人向管理人表达了投资意向,部分潜在战略投资人通过债权人或其他渠道间接表达了投资意愿。

3.重整利益高于清算利益

相比清算而言,重整一方面能体现并增加晋邦大酒店优质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必然增加可供清偿的财产金额,另一方面可大幅度地降低共益债务和财产处置税费负担,对广大普通债权人而言,重整利益明显大于清算利益。

三、晋邦大酒店公司有关财产情况

根据晋邦大酒店财务状况调查报告,晋邦大酒店的破产财产包括A区酒店房地产和B区晋邦公寓房地产和汽车、办公设备等流动资产。在不考虑处置过程中的评估、拍卖和税收等成本和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山西琨仲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结果,A区酒店房地产和B区晋邦公寓房地产快速变现(破产清算条件下)价值评估为万元,其中A区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万元,B区房地产评估价值万元,流动资产评估价值万元;A区酒店房地产和B区晋邦公寓房地产市场(重整条件下)价值评估评估为万元,其中A区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万元,B区房地产评估价值万元,流动资产评估价值万元。另A区房地产土地价值分摊比例为15%,其中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A区所做装饰工程价值分摊比例为10.36%;B区房地产土地价值分摊比例为53%。

由于重整计划系营业资产和债权分配的特殊安排,因此,不仅需要明确涉及抵押权和工程款优先债权的特定财产,也需要界定属于股权转让范围的营业资产。本重整计划中特定财产和营业资产的分类、范围、价值评估在本计划中说明与安排如下。

(一)有关特殊权利涉及的财产

1.有财产担保的特定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晋邦大酒店所有的位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白马寺山杨庄村附近的A区4栋楼与B区36栋楼在建工程,以及晋市城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为)已设定抵押,属于有财产担保的特定财产。

(1)A区4栋楼在建工程

A区酒店4栋楼均已完工,房地产评估总价0000元,其中占用土地分摊评估价值57000元,建筑物分摊价值元(变现后应优先支付相对应的工程款优先债权)。具体A区酒店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有关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元

序号

区块

栋数

评估总价

土地评估价值

备注

1

A区房地产

1#-4#

0000

57000

基本完工

(2)B区34栋在建工程

B区晋邦公寓在建工程规划建设46栋(1#-46#),登记抵押的在建工程36栋(6#-8#;10#-19#;22#-27#;30#-46#)。实际在建的在建工程42栋(18#-21#未动工),在建工程评估总值为0000元,其中土地分摊评估价值为62000元,地上建筑物分摊评估价值为54900元。实际抵押的在建工程34栋(6#-8#;10#-17#;22#-27#;30#-46#),评估价值为元。具体B区晋邦公寓设定抵押有关情况相见下表:

单位:元

序号

区块

栋数

评估总价

备注

1

B区房地产

6#

2

B区房地产

7#

3

B区房地产

8#

4

B区房地产

10#

5

B区房地产

11#

6

B区房地产

12#

7

B区房地产

13#

8

B区房地产

14#

9

B区房地产

15#

10

B区房地产

16#

11

B区房地产

17#

12

B区房地产

18#

未动工

13

B区房地产

19#

未动工

14

B区房地产

22#

15

B区房地产

23#

16

B区房地产

24#

17

B区房地产

25#

18

B区房地产

26#

19

B区房地产

27#

20

B区房地产

30#

21

B区房地产

31#

22

B区房地产

32#

23

B区房地产

33#

24

B区房地产

34#

25

B区房地产

35#

26

B区房地产

36#

27

B区房地产

37#

28

B区房地产

38#

29

B区房地产

39#

30

B区房地产

40#

31

B区房地产

41#

32

B区房地产

42#

33

B区房地产

43#

34

B区房地产

44#

35

B区房地产

45#

36

B区房地产

46#

合计

2.工程款优先债权涉及的财产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人,故建筑工程承包人就其施工的特定工程的变现(增值)所得将优先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受偿。有关晋邦大酒店工程款优先债权的施工范围、工程名称、债权人和债权金额和增值金额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元

序号

区块(施工范围)

工程名称

债权人

债权金额

增值金额

1

A区房地产

装修工程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

修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关股权处置的营业资产

1.“分割处置”阶段安排的股权处置的营业资产

根据晋邦大酒店的资产特点和管理人调研摸底,本计划初步确定凡列入酒店版块资产评估报告的酒店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办公设备、汽车和其他酒店生活、经营用品等流动资产纳入股权处置的营业资产(有关财产可能涉及到取回权、过期或变质的,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竞买人承担)。具体名称、数量、评估价值详见下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评估价值

备注

1

A区土地使用权

1

57000

2

A区地上建筑物

4

3

流动资产

000

以现状为准

合计

2.“资产整体处置”阶段安排的股权处置的营业资产

一旦酒店板块资产出现大幅贬值导致造成的损失大于复工续建的增值利益情况,复工续建将不予考虑,“分割处置”阶段终止并触发两合一方案中的第二阶段:在确保财产升值的前提下进行财产整体处置,而此阶段安排的股权处置的营业资产除重整计划安排的股权处置的营业资产外,还包括B区晋邦公寓在内的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资产(有关财产可能涉及到取回权、过期或变质的,由此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竞买人承担)。具体名称、数量、评估价值详见下表:

序号

名称

数量

评估价值

备注

1

A区土地使用权

1

57000

2

A区地上建筑物

4

3

B区房地产

42

0000

4

流动资产

不详

000

以现状为准

合计

0000

3.股权处置的营业资产的最终确定

二合一方案的两个阶段之间的关系是择一的,无论股权处置是否触发本方案的第二个阶段,股权处置的营业资产范围和权益仍以管理人和战略投资人最终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

(三)其他破产财产

除管理人和战略投资人签署的法律文件明确约定的股权处置财产外,所有晋邦大酒店的其他财产和权益均属于其他破产财产。

(四)财产价值的最终确定

财产价值的确定是重整计划执行的核心,由于财产价值评估具有预估性和争议性,评估后还应辅以市场检验法,财产处置价值最终需要以公开竞争的拍卖方式确定。

本计划除特别明确之外,有关数据的确定均为假设并建立在评估价值与最终处置价值一致的前提下。若最终处置价有变化的,有关数据将随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变化。

四、破产债权的有关情况

截止年11月30日,管理人登记的晋邦大酒店申报债权88户笔,申报总额为.09元。

经审查,管理人予以全部确认和部分确认的债权73户85笔,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5元。经调查,管理人确认劳动债权73户73笔,债权金额元。

(一)工程款优先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工程款优先债权1户1笔,确认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元。

异议工程款优先债权1户1笔,债权金额人民币元。

异议债权人对债权性质以诉讼方式提出异议,该笔异议债权债权性质以晋城中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表为准,诉讼未决前,按工程款优先债权予以预留份额。

(二)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1户1笔,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6元。

该笔债权其他债权人已对主体和金额提出异议,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晋城中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表为准,诉讼未决前,按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管理人审查确认的金额予以预留份额。

(三)劳动债权

经管理人调查确认的劳动债权为73户73笔,确认劳动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为元。

(四)税收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税收债权1户1笔,确认税收债权金额为人民币.99元。

(五)普通债权预估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73户85笔,确认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65元。

另,待定普通债权按申报金额予以预留份额,按晋城中院确定的临时债权确定其表决权额。

(五)特别说明

破产债权分类数据均建立在债权人申报和管理人审查的基础上,各类债权数据有可能发生变化,最终以晋城中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表记载的金额和性质为准。

五、重整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重整方案以“听取各方建议,快速盘活资产,最大保护权益”为指导思想,在具体实施中已经充分听取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对重整方案的建议,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资产优化配置,最大可能的体现破产法的挽救价值。

(二)股权转让方案

1.战略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晋邦大酒店%股权的方式取得新的晋邦大酒店%股权以及经营管理权,晋邦大酒店法人资格存续。

2.“分割处置”阶段,晋邦大酒店%股权对应的资产和权益包括酒店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办公设备和其他酒店生活、经营用品等流动资产等股权处置的营业资产。

3.“分割处置”阶段,晋邦大酒店%股权通过司法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起拍价按照按评估价值总额确定,流拍后,下次拍卖的起拍价以上次拍卖起拍价下浮20%确定,为防止酒店资产大幅贬值,司法网络拍卖流拍三次后的10日内,若无竞买人以第三次流拍价,并且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权利义务与管理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分别快速处置”阶段终止并触发“财产整体处置”阶段。

4.“资产整体处置”阶段,晋邦大酒店%股权对应的资产和权益除包括酒店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办公设备和其他酒店生活、经营用品等流动资产外,还包括B区晋邦公寓在内的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资产。

5.“资产整体处置”阶段,晋邦大酒店%股权通过司法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起拍价按照按评估价值总额确定,流拍后,下次拍卖的起拍价以上次拍卖起拍价下浮20%确定,不限拍卖次数,直至拍卖成交。流拍后,下次拍卖前,竞买人自愿以上次流拍价,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权利义务成交的,管理人有权直接签署成交确认书。

6.未列入股权处置范围的营业资产,作为破产财产,与战略投资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共同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清偿破产债权。

(三)战略投资人产生方案

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保障战略投资人产生程序公开、公正和公平,以履行拍卖公告所有义务的成交确认书确定的买受人(最高价者)作为战略投资人。

(四)重整经营方案

1.战略投资人取得晋邦大酒店%股权后,战略投资人及存续的债务人对于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战略投资人有权自行制定并实施经营方案,财务独立核算。

3.战略投资人取得晋邦大酒店%股权后,除支付相应的转让款外,还应按照拍卖公告和有关法律文书的约定完成晋邦大酒店的经营计划。

4.在重整监督期内,管理人有权按照《破产法》和本计划的约定对重整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新的战略投资人未依约完成晋邦大酒店的经营计划,造成酒店和公寓闲置的,管理人有权依法宣告晋邦大酒店破产。

五、复工续建方案

(一)复工续建方案的适用

以“分割处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并产生战略投资人,未触发“资产整体处置”阶段的,B区晋邦公寓的管理和变价适用复工续建方案。触发“资产整体处置”阶段的,不适用复工续建方案。

(二)复工续建资金来源方案

1.根据山西科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投资估算书,后续复工续建总投资为.94万元,为确保复工续建顺利开展,确定万元作为后续复工续建费用金额。如实际续建超过该金额的,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以共益债务方式引进资金,该引进的共益债务优先于对B地块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和B地块工程款优先债权受偿。

2.后续复工续建费用万元从战略投资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予以划拨,划拨后剩余所得优先偿还对A区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划拨后剩余所得不足以全额清偿所有优先债权的,由抵押权人和工程款优先债权人按各自特定财产评估价值占比进行预分配。

(三)工程施工方案

1.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后续复工续建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相同条件下原施工单位享有优先权。

2.后续复工续建的工程款由管理人按约定的进度进行支付,应当支付的复工续建工程款为共益债务,保证工程进度款及时支付,确保工期和复工续建施工单位合法权益。

3.管理人聘请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监督复工续建,费用为不超过复工续建工程款的3%。复工续建施工单位接受上述监管,除遵守工程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配合重整案件的办理。

(四)变价方案

1.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进行变价,即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买卖,确保增值最大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2.B区晋邦公寓复工续建竣工后进行买卖的,战略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变价过程中出现处置障碍的,及时向法院汇报,提请有关部门会商,争取政策优惠和支持。

(四)特别说明

若执行股权转让方案时“分割处置”阶段终止并触发“财产整体处置”阶段,则复工续建方案不再执行。B区晋邦公寓纳入“财产整体处置”安排的股权处置的营业财产范围,由战略投资人经营和管理的新的晋邦大酒店自行管理和处置。

六、清算与重整情况下债权清偿率的测算对比

假设实际处置的价值与财产评估价值一致,且最终法院裁定的无争议债权和管理人审查的结果一致的情况下,清算与重整情况下普通债权清偿率的模拟测算如下:

序号

项目

清算

分割处置

资产整体处置

1

A区房地产及其他

200

0

0

2

交易税、费(1*9.25%)

3

B区晋邦公寓资产

80

0000

0000

4

晋邦公寓

复工续建增值

40000

5

其他零星

破产财产

0

0

0

6

交易税、费

(3+4+5)*.9.25%

7

预留后续复工续建费用

0000

8

A区(预分配)

290000

9

可供清偿财总额(1+3+4+5-2-6)

339330

53530

0000

10

破产费用(含管理人报酬,不含税、费)

0000

11

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

333330

52830

12

工程款优先债权

(含预留)

13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债权

.36

.36

.36

14

劳动债权

15

税收债权

.99

.99

.99

16

普通债权

(含预留)

.9

.9

.9

17

普通债权清偿率

1.78%

66.56%

55.64%

备注:1.上述数据为模拟和预估数据。

2.假设最终法院裁定的无争议债权和管理人审查的结果一致

3.假设复工续建后的净增值40000元。

4.分割处置时,假设以评估价值80%(二拍起拍价)成交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3.58%,假设以评估价值64%成交的(三拍起拍价),普通债权清偿率为7.99%。

5.资产整体处置时,假设以评估价值80%(二拍起拍价)成交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22.95%,假设以评估价值64%成交的(三拍起拍价),普通债权清偿率为0%。

七、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晋邦大酒店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将晋邦大酒店的债权分为工程款优先债权组、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五大类,各类债权调整方案如下:

(一)工程款优先债权

该组债权不作调整,按%清偿比例清偿。未能足额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债权人会议将设立工程款优先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该组债权人1户,表决权额为元。

(二)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该组债权不作调整,按%清偿比例清偿。但特定财产对应的变现金额不足以支付担保债权的,按实际变现所得清偿,不能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清偿。

债权人会议将设立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该组债权人1户,表决权额为.36元。

(三)职工债权

参与本次重整分配的职工债权73户,债权金额元,该组债权不作调整,按%清偿比例清偿,该组债权人73户,表决权额为元。

(四)税收债权

参与本次重整分配的税收债权1户,债权金额.99元(不含滞纳金,滞纳金为普通债权),该组债权不作调整,按%清偿比例清偿。债权人会议将设立税收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和表决,该组债权人1户,表决权额为.99元。

(五)普通债权

参与本次重整分配(含预留份额)的普通债权人75户,债权金额.65元,根据模拟测算,该组债权的清偿比例由破产清算情况下1.78%调整为66.56%,实际清偿率的与债务人财产的实际处置有关,据实调整。

债权人会议将设立普通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与表决。该组债权人75户,表决权额为.65元。

由于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系预估所得,本重整计划确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由本基础清偿率和追加分配的清偿率两部分组成。

(六)预留份额债权的分类及参与重整分配的条件

预估的待定债权、已知未申报债权在本重整计划中已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予以预留。预留份额债权正式审定后,有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进行债权分配。

本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两年后,管理人将不再为预留债权继续保留预留份额,其预留份额将作为追加分配方案的资产向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

(七)特别说明

本计划第六章的清偿率测算是建立的大量的假设和估算下得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应的清偿率管理人将按照实际情形予以调高或降低。

八、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由于晋邦大酒店资不抵债,出资人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故本重整计划草案将出资人权益由%调整为0。

债权人会议将设立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讨论与表决,该组出资人3户,表决权额为0000元。

九、债权清偿方案(一)工程款优先债权

执行“分割处置”方案时,有关工程款优先债权的清偿方案按照复工续建方案进行预先分配。未足额清偿部分在重整计划经晋城中院裁定批准且公寓项目变价款到账后到3个月内清偿完毕。

执行“财产整体处置”时,在重整计划经晋城中院裁定批准后三个月内清偿完毕。

工程款优先债权对应的破产财产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该项优先债权的,未能足额清偿的工程款优先债权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2.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执行“分割处置”方案时,有关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的清偿方案按照复工续建方案进行预先分配。未足额清偿部分在重整计划经晋城中院裁定批准且公寓项目变价款到账后到3个月内清偿完毕。

执行“财产整体处置”时,在重整计划经晋城中院裁定批准后三个月内清偿完毕。

设定担保的财产变现后不足以清偿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债权的,未能足额清偿对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3.职工债权清偿方案

在重整计划经晋城市中院裁定批准后3个月内清偿完毕。

4.税收债权清偿方案

在重整计划经晋城市中院裁定批准后3个月内清偿完毕。

5.普通债权清偿方案

普通债权分批次清偿,在重整计划经晋城市中院裁定批准后3个月内清偿。追加分配的,待追加分配的条件成就后追加分配。

十、追加分配方案(一)追加分配财产的来源

1.提存的用以支付预留债权的,无须分配或分配后剩余部分;

2.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按实支付,预留部分超出实际支付部分;

3.资产、权益处置价值大于预估部分;

4.其他未列入预估破产财产。

(二)追加分配的主体

追加分配的财产由全体普通债权人按比例追加清偿,职工劳动债权和税收债权实际未能%清偿的,按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先予以清偿。

(三)追加分配的时间

由管理人根据资产处置、债权追收的进展以及有关预留债权的争议、债权确认纠纷的解决时间酌情确定。

十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一)执行主体由战略投资人负责执行,但重整计划规定由管理人负责执行的除外。(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12个月,自晋城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确有必要延长执行期限的,管理人可以申请延长。

十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一)监督主体

管理人负责监督战略投资人执行重整计划。在监督期内,战略投资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的财务状况、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财产处置等事项。

(二)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由管理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向晋城市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十三、特殊事项说明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各组表决通过后称为重整计划,因执行重整计划导致实际价值、实际清偿率与重整计划不同的,不属于新的重整计划草案,不需要另行组织表决。

本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后,或者虽部分表决组未能表决通过,如果符合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将申请晋城中院裁定批准。晋城中院裁定予以批准的,本重整计划自晋城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将有可能导致本案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草案经晋城中院裁定批准后,对战略投资人、晋邦大酒店、晋邦大酒店的全体股东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按本重整计划对晋邦大酒店的普通债权履行完清偿义务后,对于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晋邦大酒店依法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对晋邦大酒店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本重整计划的影响。

本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三)债权受偿账户的提供

为保障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清偿,债权人应于本重整计划获得晋城市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通知规定的格式尽快向管理人和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提供其用于接收受偿资金的银行账户等资料。因债权人怠于提供相关账户信息,或者因债权人提供账户的原因,导致债权人未能实际获得受偿资金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提供银行账户的要求由重整计划执行人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重整计划通过后,如调查确认债权人的债权不实或已在此之前个别受偿的将依法对其偿还额进行调整或追回超过的偿还额列入追加分配财产。

晋城晋邦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转载请注明:http://www.jinchengshizx.com/jcszx/1761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