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晋中市人民政府批准,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出让方式公开出让以下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年)竞买保证金(万元)备注容积率建筑限高(m)JZSBJGK-24使赵大街南侧、园区路西侧.25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住宅1.7且≤住宅2.5幼儿园0.6≥-10且≤85国家高程米并满足机场净空限高要求配建公办幼儿园JZSBJGK-23安宁西街北侧、园区路西侧.98城镇单一住宅用地≥1.7且≤2.5≥-10且≤85国家高程米并满足机场净空限制JZSBJT75王湖村凤翔东街南侧用地.49商业、住宅用地≥1.7且≤2.8≥-10且≤80商业40、住宅配建公办幼儿园JZSBJT74王湖村龙湖大街北侧用地.23商业、住宅用地≥1.7且≤2.8≥-10且≤80商业40、住宅JZSBJT73新华街以北、市政府以东.58商业、住宅用地≥1.0且≤3.91≥-12且≤商业40、住宅JZSBJT72晋中市榆次区什贴镇山庄头村.77商业用地≥1.2且≤1.8≥-10且≤JZSBJT70安宁东街南侧、晋中市供水公司北侧.94工业用地≤1.0≥-10且≤此工业用地为供水用地JZSBJT64锦东大道西侧、新富嘉苑北侧.45城镇单一住宅用地≥1.7且≤2.7≥-10且≤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一)凡满足公开出让文件中约定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规定,竞买人参加招拍挂出让土地时,除应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交纳竞买(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由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本次挂牌报名不接受口头、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其它形式报名。
(四)此公告可登陆中国土地市场网、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晋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晋中市)进行查阅。
三、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阅下载,并按出让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买。
时间安排如下:
(一)公告期:年11月19日至年12月8日;
(二)报名申请时间:年11月19日9时至年12月16日16时30分;
(三)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年12月16日16时30分;
(四)网上挂牌(报价)时间:年12月9日9时至年12月18日16时。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仅限于网上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继续竞价的,竞买人在签订《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为现场竞价确认书》后由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
六、本次挂牌出让的地块,涉及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按《晋中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出让暂行办发》规定执行。
七、对拟竞买宗地有异议的,应在报名截止前五日书面提出,否则,因不了解宗地情况而参加竞买的责任自负。
八、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获取保证金交纳账号/户名/开户行,保证金应当从企业账户以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提交,不接受现金形式缴纳。交易系统支持保证金交纳的银行有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晋中银行、兴业银行、晋城银行。
(二)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我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支付账户,不计利息(如有特殊要求,在缴纳保证金时提交纸质文件说明)。
(三)本次挂牌出让通过土地与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竞买申请人必须先进行新用户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登陆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四)本次挂牌出让实行资格预审,即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按规定递交竞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通过审查并在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后,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颁发《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
(五)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实际到达系统提示的银行账号为准。由于交纳竞买保证金的银行间系统传输数据时间可能延迟,从而对竞买人的竞买资格产生影响,建议竞买人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尽早交纳保证金。
(六)网上报价不可撤回。
(七)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报名同时需向晋中市市民之家室晋中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提交竞买资料两份,所有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个人签名处需按手印。
(八)、在挂牌报价和现场竞价过程中,因竞买人自身的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设备故障、操作失误、多报价、少报价、错报价等,造成竞买人无法正常参与竞价活动,责任自负。
九、竞得人需依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86号)文件要求,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租房,按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装修标准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无偿移交给市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产权归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所有);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按照上年度市城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缴纳应配建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
十、联系方式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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