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市夹江县石先生
王金龙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四川乐山市夹江县石先生,因夹江县某镇一处所属合法房屋被夹江县住建局和夹江县国土局强拆,委托王金龙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起诉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县住建局和县国土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县住建局辩称,被告系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的征拆工作,且称原告石先生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告县国土局辩称,其不是征收部门也不是征收实施单位,未参与石先生房屋被拆除的过程。
王律师介入后,在先前起诉县人民政府和两被告对原告石先生下达的征收决定和通知属超越职权行为,判决胜诉并撤销的情况下。再次整理证据,此次针对两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强拆行为属违法。
经法院审理,首先,夹江县国土局参与了此次强制拆除;其次,本案涉案房屋系国有土地上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为夹江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隶属于夹江国土局的夹江县国土实务管理所,但是即使被征收人石先生不自行搬迁交出房屋的情况下,也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并严重违反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再次,本案中先前所下达的征收决定和通知均被法院判决撤销,且两被告在被征收人石先生对决定和通知起诉前就进行了强拆,另外,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的强拆行为告知了石先生起诉期限,因此本次起诉并不属于夹江住建局的所说的过期起诉。
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原告石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石先生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
(以下为判决书部分图文)
更多内容,请扫描
转载请注明:http://www.jinchengshizx.com/jcsxc/19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