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环保建设部:
现将《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7月9日
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市场行为,提高招标代理工作质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住建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7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动态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核,各县(市、区)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考核。
第二章从业管理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基本信息公开,参加山西省住建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接受招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经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同时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并在项目报建表中予以注明,项目组成员实名办理相关代理业务,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不低于变更前项目组成员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招标代理项目组应根据所代理项目的特点,制定代理项目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组织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处理招标项目异议和投诉等代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公示等需要公示公开的信息,应在《山西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西省晋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发布。
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自觉参加行业或用工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
(2)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从业人员须取得建设类职称、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国家相关招投标资格考试的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是指经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担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全过程的管理者。
第三章市场行为记录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记录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行为和工作质量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行为记录是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从业行为进行记录。
招标代理行为记录(附表1、附表2)总分分别为分,招标代理行为记录采用扣分制,包括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诚信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等记录要素。
第十二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起始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记录结果在《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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