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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晋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九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其它:
1、-1、-2、-3三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选址规划图。
(2)机动车停车位:≥0.6车位/㎡住宅建筑面积
≥0.7车位/㎡公建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1.5车位/㎡建筑面积
(3)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2、-4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选址规划图。
(2)机动车停车位:居住≥0.8车位/㎡建筑面积
商业≥0.7车位/㎡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居住≥1.5车位/㎡建筑面积
商业≥4车位/㎡建筑面积
(3)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3、-5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选址规划图。
(2)机动车停车位:≥0.6车位/㎡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1.5车位/㎡建筑面积
(3)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4、-6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选址规划图。
(2)机动车停车位:≥0.6车位/㎡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1.5车位/㎡建筑面积
(3)住宅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界内幼儿园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日照。
5、-7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选址规划图。
(2)机动车停车位:≥0.8车位/㎡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1.5车位/㎡建筑面积
(3)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6、-8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选址规划图。
(2)机动车停车位:≥0.85车位/㎡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1.5车位/㎡建筑面积
(3)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7、-9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选址规划图。
(2)机动车停车位:≥0.7车位/㎡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停车位:≥4车位/㎡建筑面积
(3)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二、有关要求
1、-1号宗地
(1)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选址红线图);
(2)建筑节能必须达到国家、省节能标准要求;
(3)计入容积率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
(4)苗匠村已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开发建设时需符合整体修建性详细规划;
(5)项目建设时,除应满足本规划条件要求外,还应满足《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
(6)地界范围内所有现状建(构)筑物应在工程建设前全部拆除。
2、-2号宗地
(1)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选址红线图);
(2)建筑节能必须达到国家、省节能标准要求;
(3)计入容积率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10㎡;
(4)苗匠村已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开发建设时需符合整体修建性详细规划;
(5)项目建设时,除应满足本规划条件要求外,还应满足《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
(6)地界范围内所有现状建(构)筑物应在工程建设前全部拆除。
3、-3号宗地
(1)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选址红线图);
(2)建筑节能必须达到国家、省节能标准要求;
(3)计入容积率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10㎡;
(4)苗匠村已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开发建设时需符合整体修建性详细规划;
(5)项目建设时,除应满足本规划条件要求外,还应满足《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
(6)地界范围内所有现状建(构)筑物应在工程建设前全部拆除。
4、-4号宗地
1、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选址红线图);
2、建筑节能必须达到国家、省节能标准要求;
3、计入容积率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
4、西巷社区已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开发建设时需符合整体修建性详细规划;
5、在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地下采空详探,以保证工程安全;
6、项目建设时,除应满足本规划条件要求外,还应满足《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因用地局限,地界内道路东侧地块建筑后退南界距离按选址红线图退界要求执行);
7、地界范围内所有现状建(构)筑物应在工程建设前全部拆除。
5、-5号宗地
1、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选址红线图);
2、建筑节能必须达到国家、省节能标准要求;
3、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相关要求查明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以确保工程安全;
4、古书院社区已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开发建设时需符合整体修建性详细规划;
5、项目建设时,除应满足本规划条件要求外,还应满足《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
6、地界范围及拆迁范围线内所有现状建(构)筑物应在工程建设前全部拆除。
6、-6号宗地
1、配套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
2、该改造区已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建设时需符合整体修建性详细规划;
3、建筑节能必须达到国家、省节能标准要求;
4、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相关要求查明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以确保工程安全;
5、用地界线及拆迁范围线内所有现状建(构)筑物应在工程建设前全部拆除;
6、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选址红线图);
7、项目建设时,除应满足本规划条件要求外,还应满足《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南侧建筑后退地界距离按选址红线图退界要求执行);
7、-7号宗地
1、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选址红线图);
2、建筑节能必须达到国家、省节能标准要求;
3、计入容积率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
4、该改造区已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建设时需符合整体修建性详细规划;
5、在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地下采空区详探,以保证工程安全;
6、项目建设时,除应满足本规划条件要求外,还应满足《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地上、地下建筑后退四界距离按选址红线图退界要求执行。
8、-8号宗地
1、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选址红线图);
2、建筑节能必须达到国家、省节能标准要求;
3、该改造区已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建设时需符合整体修建性详细规划;
4、在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地下采空区详探,以保证工程安全;
5、项目建设时,除应满足本规划条件要求外,还应满足《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地上、地下建筑后退四界距离按选址红线图退界要求执行)。
9、-9号宗地
1、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选址红线图);
2、建筑节能必须达到国家、省节能标准要求;
3、三年内需建成交付使用;
4、该改造区已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建设时需符合整体修建性详细规划;
5、在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地下采空区详探,以保证工程安全;
6、项目建设时,除应满足本规划条件要求外,还应满足《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2、-3、-4、-5、-6、-7、-8八宗地:近三年内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等不良记录、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9号宗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均可申请报名。
四、出让条件
本公告九宗地出让范围内的树木、供电设施等,受让方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方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由受让方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出让范围内的采空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由受让人负责勘探治理,费用自理。
五、报名与审核
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到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获取公开出让文件等有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报名截止时间为二○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五时。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的,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我局将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耕地开垦费
出让宗地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七、土地出让金的缴纳
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已签订合同逾期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无偿收回土地。
八、出让方式
本公告宗地的出让方式为挂牌出让,报名达到三家(包含三家)以上组织公开拍卖。
九、其他
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以出让文件为准。
十、公开出让时间、地点及相关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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