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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晋城发布最新国有土地公开出让公告

来源:晋城市 时间:202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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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

()第4号

经晋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开出让八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号

坐落

总面积

(亩)

出让

面积

(亩)

用途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控制高度(米)

出让

年限

竞 买

保证金

(万元)

银行资

信证明

(万元)

-7

书院街北、景西路东

66.16

66.16

商业服务业兼容住宅

≤5.0

≤45%

≥25%

商业≤

住宅≤80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15

规划古书院街北、建设路西

33.54

33.54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

≤1.8

≤25%

≥35%

≤40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16

书院街北侧、规划城市道路两侧

11.50(A地块10.75亩、B地块0.75亩)

8.57(A地块7.82亩、B地块0.75亩

A地块:商业

B地块:停车场

A地块≤1.5

A地块≤40%

A地块≥25%

A地块≤24

40年

-18

畅安路东、泰信街北

21.97

19.36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

≤2.9

≤28%

≥35%

≤80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0

-1

规划南环路南、泽州路西

29.84

29.84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

≤2.7

≤20%

≥30%

≤80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10

规划尚安街南、永安路东

23.54

23.54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

≤3.78

≤22%

≥30%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12

泽州路西、书院街北

18.56

18.56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

≤2.9

≤25%

≥35%

≤80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11

书院街南、规划北苗路东

99.77

99.77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

≤3.11

≤22%

≥30%

住宅70年

商业40年

其它:

1、-7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2)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3)其他规划指标按规划条件执行。

2、-15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2)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3)其他规划指标按规划条件执行。

3、-16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2)日照标准:界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3)其他规划指标按规划条件执行。

4、-18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2)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3)其他规划指标按规划条件执行。

5、-1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2)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界外幼儿园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日照

(3)其他规划指标按规划条件执行。

6、-10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2)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界外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日照。

(3)其他规划指标按规划条件执行。

7、-12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2)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

(3)其他规划指标按规划条件执行。

8、-11号宗地

(1)建筑后退四界: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2)日照标准:界内外住宅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界外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日照。

(3)其他规划指标按规划条件执行。

二、有关要求

1、-7号宗地

(1)根据市委市政府“晋市发[]16号”文件要求,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须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和绿建标准要求,应按不低于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

(2)住宅全装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45号”文件执行;

(3)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4)该地块内商业建筑规模不低于总建筑规模的60%;

(5)严格社区配套设施的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的用途和性质,具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晋市发[]26号”文件执行;

(6)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其它有关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函[]46号”文件执行;

(7)根据《晋城市中心城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不小于总规划机动车停车位数20%配建充电桩,并为%的机动车车位预留安装能力,建议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提倡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充电设施,集中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禁止设置在露天及机械式非机动车停车位上;

(8)地下配建人防工程应符合相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9)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相关要求查明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以确保工程安全;

(10)本宗地规划条件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2、-15号宗地

(1)根据市委市政府“晋市发[]16号”文件要求,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须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和绿建标准要求,应按不低于基本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2)住宅全装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45号”文件执行;

(3)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4)沿西侧规划城市道路建筑贴线率≥40%且≤80%;

(5)计入容积率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10%。严格社区配套设施的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的用途和性质。具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晋市发[]26号”文件执行;

(6)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其它有关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函[]46号”文件执行;

(7)根据《晋城市中心城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不小于总规划机动车停车位数20%配建充电桩,并为%的机动车车位预留安装能力,建议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提倡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充电设施,集中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禁止设置在露天及机械式非机动车停车位上;

(8)地下配建人防工程应符合相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9)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相关要求查明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以确保工程安全;

(10)本宗地规划条件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3、-16号宗地

(1)根据市委市政府“晋市发[]16号”文件要求,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须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和绿建标准要求,应按不低于基本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2)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3)根据《晋城市中心城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不小于总规划机动车停车位数20%配建充电桩,并为%的机动车车位预留安装能力,建议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提倡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充电设施,集中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禁止设置在露天及机械式非机动车停车位上;

(4)地下配建人防工程应符合相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5)规划城市道路和B地块停车场用地由建设单位代征代建,因B地块较为狭小,应采用立体停车场形式;

(6)该地块西侧紧邻书院河,项目建设应符合防洪要求;

(7)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相关要求查明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以确保工程安全;

(8)本宗地规划条件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4、-18号宗地

(1)根据市委市政府“晋市发[]16号”文件要求,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须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和绿建标准要求,应按不低于基本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2)住宅全装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45号”文件执行;

(3)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4)计入容积率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10%。严格社区配套设施的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的用途和性质。具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晋市发[]26号”文件执行;

(5)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其它有关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函[]46号”文件执行;

(6)根据《晋城市中心城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不小于总规划机动车停车位数20%配建充电桩,并为%的机动车车位预留安装能力,建议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提倡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充电设施,集中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禁止设置在露天及机械式非机动车停车位上;

(7)地下配建人防工程应符合相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8)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相关要求查明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以确保工程安全;

(9)本宗地规划条件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5、-1号宗地

(1)建筑节能必须达到国家、省节能标准要求,应按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2)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3)计入容积率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3㎡-㎡。严格社区商业设施的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的用途和性质;

(4)该宗地为圪塔社区城中村改造中的平衡出让用地,地块开发建设时须符合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圪塔社区居委城市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

(5)地下配建人防工程应符合相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6)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相关要求查明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以确保工程安全;

(7)根据《晋城市中心城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不小于总规划机动车停车位数20%配建充电桩,并为%的机动车车位预留安装能力,建议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提倡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充电设施,集中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禁止设置在露天及机械式非机动车停车位上;

(8)本宗地规划条件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6、-10号宗地

(1)建筑节能必须达到国家、省节能标准要求,应按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2)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3)该地块为北石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平衡出让用地。计入容积率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严格社区配套设施的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的用途和性质,具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晋市发[]26号”文件执行;

(4)地下配建人防工程应符合相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5)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相关要求查明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以确保工程安全;

(6)根据《晋城市中心城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不小于总规划机动车停车位数20%配建充电桩,并为%的机动车车位预留安装能力,建议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提倡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充电设施,集中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禁止设置在露天及机械式非机动车停车位上;

(7)规划条件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7、-12号宗地

(1)根据市委市政府“晋市发[]16号”文件要求,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须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和绿建标准要求,应按不低于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

(2)住宅全装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45号”文件执行;

(3)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4)计入容积率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严格社区商业设施的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的用途和性质;

(5)地块开发建设时须符合《晋城市城区北街办东后河社区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

(6)根据《晋城市中心城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不小于总规划机动车停车位数20%配建充电桩,并为%的机动车车位预留安装能力,建议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提倡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充电设施,集中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禁止设置在露天及机械式非机动车停车位上;

(7)地下配建人防工程应符合相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8)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相关要求查明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以确保工程安全;

(9)本宗地规划条件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8、-11号宗地

(1)根据市委市政府“晋市发[]16号”文件要求,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须达到国家、省、市有关节能和绿建标准要求,应按不低于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

(2)住宅全装修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晋市政办[]45号”文件执行;

(3)建筑物地下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下建筑控制线,地上突出物不得超越地上建筑控制线(详见规划条件附图);

(4)计入容积率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严格社区商业设施的用途监管,不得随意改变设施的用途和性质;

(5)地块开发建设时须符合《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北岩村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

(6)建设单位应按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其它有关要求按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函[]46号”文件执行;

(7)根据《晋城市中心城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不小于总规划机动车停车位数20%配建充电桩,并为%的机动车车位预留安装能力,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提倡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充电设施,集中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禁止设置在露天及机械式非机动车停车位上;

(8)地下配建人防工程应符合相关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9)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前,应进行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相关要求查明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以确保工程安全;

(10)本宗地规划条件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近三年内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等不良记录、且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16号宗地除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报名。

-16号宗地:近三年内无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等不良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报名。

四、出让条件

本公告宗地出让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等,受让方可结合规划设计方案保留,对不需要保留的,由受让方自行与有关部门解决,并承担所需费用。如地下有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由受让方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出让范围内的采空区或地质灾害隐患由受让人负责勘探治理并承担所需费用。

五、报名与审核

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到市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获取公开出让文件等有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报名截止时间为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时。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的,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我局将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耕地开垦费

该宗地的社保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占补平衡费用等税费由竞得者另行缴纳。

七、土地出让金的缴纳

土地公开出让成交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已签订合同逾期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无偿收回土地,不退还竞买保证金。

八、出让方式

-7、-15、-16、-18四宗地为公开拍卖。

-1、-10、-12、-11四宗地为公开拍卖,报名不达三家组织挂牌。

九、其他

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以出让文件为准。

十、公开出让地点

晋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东区2楼开标区。

十一、公开出让时间及相关情况另行通知。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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